申请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14708337号“百艺百盛BAIYI PARKS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1272号“百盛”商标、第3508707号“百盛”商标、第781370号“PARK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的第989593号“百盛 PARK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的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更替协议及翻译;报纸广告等宣传材料;知名度有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画笔;雕刻印刷品;平版印刷工艺品;蚀刻版画;书画刻印作品;图画;笔记本或绘图本;绘画材料;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询价”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百艺百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百盛”文字,引证商标三的“PARKSON”文字,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