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杰成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705号“杰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62063号“杰成”商标、第8371688号“杰成JIE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布;纺织织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