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1116号“纯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词汇,“纯酵”不属于酒类产品酿造的任何一个程序,更未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工艺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纯酵”为纯汉字商标,其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纯天然发酵”,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黄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