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86926号“乐毅积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毅积木及图 60586926

阅读:104044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双毅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926号“乐毅积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352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双毅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926号“乐毅积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352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83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寻找赞助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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