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44241号“小乌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乌龟 60944241

阅读:113382 2022-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君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4241号“小乌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034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第28943003、285614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

  申请人:上海君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4241号“小乌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034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第28943003、285614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0944241号“小乌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乌龟 609442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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