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MW INC.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7635号“M3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数字和字母组合,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