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RANSLOC 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5183号“TRANSL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准备向国际局提交对35类服务上的限定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的限定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车队管理服务和车队车辆跟踪用可下载软件”服务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零售及相关服务在中国商标注册中不被接受的申请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