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半房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71110号“半房 BF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95430号“BB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05152号“BC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2809号“BB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624995号“BC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01699号“瓶子家 B`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谷类制品、甜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谷类制品、甜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咖啡、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红糖、甜食(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