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7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8205号“FU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9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共存。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的固定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专利证书、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宣传及销售材料、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排名情况相关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07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仅在燃料、汽油、气体燃料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燃料、汽油、气体燃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动带防滑剂、润滑油、发动机油、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工业用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