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球独立市场研究网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2291号“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80673号“W WIN 空间”商标、第60385691号“乌拉WIN”商标、第14084479号“WIN CLUB及图”商标、第47360988号“WINTECH”商标、第13431237号“WIN SWEET”商标、第21164290号“WINSTORE”商标、第12117603号“WIN”商标、第13453957号“文一 WIN.1”商标、第3190659号“WIN 1”商标、第14395802号“WIN 100”商标、第21604011号“腾讯智赢销 WIN WINQQCOM”商标、第11909781号“WIN GREEN”商标、第16560741号“WIN CLUB及图”商标、第32486650号“WINTECH”商标、第59983922号“WIN球及图”商标、第50861904号“赢科医疗 WIN HEALTH”商标、第53686264号图形商标、第61319530号“WIN 空间”商标、第36064212号“WIIN”商标、第10827644号“盈时 W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十七、十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属性不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五、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参加亚太会议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十七、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WIN”,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字母“WIN”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字母“WIIN”“WINS”在呼叫、字母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营销数据的统计评估、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提供营销报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所有人所属行业属性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十六、十九、二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