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宇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6367号《关于第54957047号“熹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2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94038号“熹牛捞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为第1790期商标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772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