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16458号“玉润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2686号“钰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874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6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38650号“玉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