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禾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7989号《关于第51831073号“小红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5547号“小红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几乎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8208号“小红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为第1776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被依法撤销,诉争商标在除运载工具用轮胎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33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小红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轮胎(运载工具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