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立安斯泰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4084号《关于第50466027号“ASTE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3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0824号“ASTEM”商标、第20340976号“A.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为第1789期、第1788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