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8004号“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1646号“陈 大师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5988号“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99025号“储红颜 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019699号“陈 靓髪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725577号“正太极 陈 CHEN TAI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陳”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包含的“陳”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