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竞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7132号“DESS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18484号“DE55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00868号“DE55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或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