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5600号“海天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法院已在多个案件中认定申请人的“海天”系列商标与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基于“海天”驰名商标延伸设计且指定在主营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海天”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在先裁判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