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源柳上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5981号“柳上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77399号“柳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红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