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3006号《关于第54627032号“RS 5 SPORTB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9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被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47978号“SPORTB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于被诉决定作出后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54306号“SPORTB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