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8826号“牛夫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牛夫人 36138826

阅读:110873 2022-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汪有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牛夫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36138826号“牛夫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牛夫人和牛烤肉”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

  申请人:汪有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牛夫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36138826号“牛夫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牛夫人和牛烤肉”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牛夫人”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牛夫人和牛烤肉”品牌商标在构成、外观、呼叫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其主观摹仿恶意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照片;2、营业执照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3、宣传单;4、手机APP截图、央视栏目报道截图;5、店铺门牌照片、店铺内部照片、员工服装照片;6、销货清单、收款收据、发票及收货单;7、公司组织的特殊活动照片;8、大众点评、美团等APP好评截图;9、作品登记证书;10、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早在2017年,被申请人就“牛夫人”商标(注册号:18609649)在第30类享有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坚实的在先权利和法律基础。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享有“牛夫人”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也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多年来正常使用争议商标,持续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了争议商标的良好声誉,不存在申请人所说“不使用商标,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商标抢注人恶意抢注商标,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理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手册、产品海报;2、牛夫人品牌线上店销售订单;3、商标信息;4、荣誉证书;5、展会合同、销售合同及供销合同;6、发票及付款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中所涉及的餐饮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申请人在案并未主张任何在先权利,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6138826号“牛夫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牛夫人 361388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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