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自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33703460号“京御九品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九品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实体店铺照片;2、2018-2021年申请人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广告宣传截图及2014-2018年企业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3、申请人发布在抖音上的视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中所涉及的餐饮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