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美斯克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圣普托(北京)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19007755号“美斯美孚威特王 Mafu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0335号“美斯克 MASC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店面及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大差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开来,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汽车燃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汽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美斯美孚威特王 Mafunt”与引证商标“美斯克 MASCOT”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