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永勤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忘不了麻椒鸡店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52850489号“臻•忘不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295556号“忘不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第三版第1599页“臻”字释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鹅肉、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二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鹅肉、肉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臻•忘不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忘不了”,二者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鱼(非活)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家禽(非活)二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