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衍轮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相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43304745号“三官堂肖仙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2436号“肖仙仙羊肉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12777号“肖仙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引证商标的模仿及抢注,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照片;2、大众点评截图;3、网络博客对申请人及商标的介绍;4、凤凰网时尚对申请人及商标的介绍;5、川观新闻对申请人及商标的报道;6、作品登记证书;7、“三官堂”作为成都一个地名的介绍;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21日第176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宠物寄养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字体的汉字,其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肖仙仙及图”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中所涉及的餐饮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