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泰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4046号“TEC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3192号“TECH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有其独特内涵,整体并不会缺乏显著特征。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ECHIN”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TECHN”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ECHIN”可译为“技术采用”,指定使用在“清洗设备”等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