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17299号“喜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5223652号“喜德宝”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8680号“德喜”商标、第9274533号“德喜”商标、第9274594号“德喜”商标、第10764465号“喜德宝”商标、第19778851号“喜德宝”商标、第25168887号“喜德尚品”商标、第51017884号“德喜”商标、第51029715号“德喜”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喜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