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7037号“喜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2970号“德喜”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5158号“禧德 CEDAR”商标、第32380906号“禧德园”商标、第48694565号“僖德”商标、第7852970号“德喜”商标、第46507262号“德喜茶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喜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