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义勇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37422号“SIKAT GI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核定商品扩大保护注册,具有在先商标注册基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8695138号“Formula SIKAT GIG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由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牙刷、电动牙刷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牙线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KAT GIGI”,与引证商标中的呼叫部分“Formula SIKAT GIG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线;牙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舌头清洁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电动牙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刷;舌头清洁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电动牙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线;牙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