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荟质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彼得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88489号“荟质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种植、养殖、收购农产品及配送菌菇类、精品蔬菜、鲜活农产品等无公害农副产品一站式服务的大型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43358号“荟质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指定商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图片、宣传图片、部分商品图片、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荟质鲜”,与引证商标“荟质鲜”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冬菇”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