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06507号“猎魔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猎魔传奇 62106507

阅读:86368 2022-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散人天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6507号“猎魔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1333号“猎妖传奇”商标(以下…

  申请人:海南散人天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6507号“猎魔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1333号“猎妖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74826号“猎魔传说WITG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细节、呼叫及主要识别要素上存在明显区别,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极具显著性,形成了识别功能,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猎魔传奇”,与引证商标一“猎妖传奇”、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猎魔传说”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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