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91077号“掘金商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掘金商学院 61791077

阅读:89773 2022-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1077号“掘金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8162号“掘金学院 个性化教育项目管理培…

  申请人: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1077号“掘金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8162号“掘金学院 个性化教育项目管理培训 掘金JUEJIN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64394号“掘金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30622号“掘金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204946号“掘金计划GOLD M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虽然带有“学院”二字,但通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掘金商学院”,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掘金学院”、引证商标二“掘金派”、引证商标三“掘金海外”、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掘金计划”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顾问;工商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税务申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商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1791077号“掘金商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掘金商学院 617910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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