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30790号“苏立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立德 60730790

阅读:103534 2022-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晓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0790号“苏立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0112333号“苏力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

  申请人:李晓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0790号“苏立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0112333号“苏力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蛋;奶酪;酸奶;奶茶(以奶为主);果冻;奶粉;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苏立德”,与引证商标“苏力德”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水果罐头;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制品;水果罐头;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0730790号“苏立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立德 607307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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