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世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4091号“世源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9082号“世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94814号“新世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31986号“世源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世源光电”,与引证商标一“世源”、引证商标二“新世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