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6504号“京工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京工”是申请人旗下“京东工业”子品牌简化而来,京东工业是京东集团旗下专注以供应链+技术+服务助力工业产业发展的业务单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5087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71958号“京工·1961(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71959号“京工1961(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71960号“京工1961(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18119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工链”,与引证商标一“京工”、引证商标二“京工·1961”、引证商标三“京工1961”、引证商标四“京工1961”、引证商标五“京工”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艺术品鉴定;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