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鸿粤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46409号“鸿粤印务HONGYUE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8489号“鸿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98176号“鸿粤集团HONGYU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鸿粤印务”,与引证商标一“鸿粤”、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鸿粤集团”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部分“鸿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