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川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4369号“雪川SNOW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高度聚焦于马铃薯作物,实现核心种业科研、现代农业服务、综合加工开发协同发展的新型科技农业产业集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203号“川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7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50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10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612830号“雪川蜜JOKULHO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元素构成及构图设计、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360搜索截图、百度搜索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部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合同、发票、荣誉证明、京东商城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2年7月20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雪川”,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川雪”、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雪川蜜”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饼;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土豆粉;发酵剂;茶;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卷饼;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土豆粉;发酵剂;茶;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