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大伟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46154号“爸爸的私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0375270号“爸爸的窖藏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72781号“金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75225号“老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26612号“好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的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爸爸的私藏”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日常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