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学院大学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48697号“N PAR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7770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ARSONS”为常见英文姓氏,源于申请人学院“帕森斯设计学院”创始人的姓氏,与宗教无关,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多个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权利未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词人名词典截图、维基百科截图、申请人官网图片、有关以创始人之姓命名品牌的论文、有关以创始人之姓命名的品牌简介、百度百科截图、相关媒体报道、推特账户宣传页面、合作协议及翻译、微博超话截图、检索报告、百度结果时间戳认证文件、商标档案、申请人在他国所获得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至本案审理之日,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PARSONS”可译为“教区牧师、教士(PARSON的复数)”,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检索报告中商标标识为“PARSONS THE NEW SCHOOL”或“PARSONS设计学院”,推特账户宣传页面为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整体其他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