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89786号“APM&OP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PM&OPPA 35989786

阅读:72356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坤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5989786号“APM&OPP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知名珠宝公司,“apm MONACO”、“apm…

  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坤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5989786号“APM&OPP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知名珠宝公司,“apm MONACO”、“apm”为其商标,“apm”亦为其商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被申请人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的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企图利用上述商标权利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同时还抄袭摹仿了其他多个知名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及维权的授权文件;

  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3、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法院判决书;

  4、APM MONACO公司介绍;

  5、媒体报道;

  6、代言人简介及服务合同;

  7、网络搜索页面截图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大连坤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4月7日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6日止。2020年3月1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大连坤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归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分别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及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细银丝(银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人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且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引证商标一、二。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外文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围绕“apm”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反复注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为中国大陆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商标,难谓巧合。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外文商标,部分外文商标为非固有词汇的字母组合,不符合中国市场主体的通常经营习惯。同时被申请人围绕“apm”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反复注册,其未对上述商标的来源和注册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5989786号“APM&OP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PM&OPPA 359897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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