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彩京(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省超亚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3992号“超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41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肥皂;洗洁精;消毒皂;洗衣剂;香皂香精;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粉;化妆品;家用除垢剂”商品上使用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并未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在收到提供证据通知后在类似商品上重新注册了多个“超亚”商标,申请人并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申请人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洁精;消毒皂;洗衣剂;香皂香精;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粉;化妆品;家用除垢剂”商品上,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2、2022年8月1日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补充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商品图片、采购合同、转账记录、电子平台销售证明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由于上述补充理由及证据均逾期,故我局不再交换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在“肥皂;洗洁精;消毒皂;洗衣剂;香皂香精;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粉;化妆品;家用除垢剂”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授权书为其授权滁州雅丽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旭堃森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并销售申请人产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检验报告为滁州雅丽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超亚洁厕净产品进行产品检验。该检验报告中的商标一栏中明确表明为“图形”,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为自制照片图片,无法体现形成日期。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双方主体为申请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两个主体,即滁州雅丽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旭堃森贸易有限公司,该证据均为两个商标被授权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对外公开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网页订单截图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销售主体或实际交易的履行。故结合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公开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