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07247号“X-Po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Pods 35807247

阅读:153852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沁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5807247号“X-Po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高科技公司,“POD/PODS”是申请人独创,自2001年起就是用在播放器、耳机、…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沁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5807247号“X-Po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高科技公司,“POD/PODS”是申请人独创,自2001年起就是用在播放器、耳机、扬声器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宣传,“POD/PODS”系列商标/品牌已经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有着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公司密切联系在一起。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文字“POD”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表现形式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7962854号“POD”商标、第31824153号“POD”商标、第5414981号“iPod”商标、第1980240号“IPOD”商标、第30547288A号“IPOD”商标、第30547289A号“iP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售卖的耳机产品与申请人“AirPods Pro”耳机产品外观设计高度近似,并声称具备申请人高知名度的Siri智能语音功能,若争议商标使用在该款耳机产品上,相关公众极易将争议商标及其商品与申请人相联系,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主体,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却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在申请人“POD/PODS”系列商标最为知名的第9类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华尔街日报》和《人民网》关于苹果公司市值的报道;

  2、《财富中文网》2010年至2020年世界500强排行榜、《财富》2019年最赚钱50家公司榜单;

  3、刊登在财富中文网上的《2012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排行榜揭晓》、《2012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计算机行业》等文章、媒体关于苹果公司获得2011年至2019年财富杂志“最受赞赏公司”称号的报道;

  4、苹果公司各年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数据的统计摘页;

  5、BrandZ发布的2011年至2020年全球品牌100强排名表;

  6、“最具影响力的外国品牌”榜单及相关文章及其中文译文;

  7、2013年9月29日纽约时报文章、“南方财富网”报道、Interbrand公司2014年至2020年全球排名第一的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

  8、申请人零售店列表、苹果公司中文网站访问量统计、中国品牌评级机构发布的细分指标;

  9、2012年至2020年《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

  10、其他相关媒体报道;

  11、“iPod”、“iPod touch”、“AirPods”、“HomePod”及产品的百度百科介绍;

  12、“iPod”、“iPod touch”、“AirPods”、“HomePod”相关报道、销售产品页面;

  13、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1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创始人介绍;

  15、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

  1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天猫销售页面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便携式收录机”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先申请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POD/PODS”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5807247号“X-Po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Pods 358072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