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71617号“先瑞达XIANRUI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先瑞达XIANRUIDA及图 52671617

阅读:168486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高锐思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52671617号“先瑞达XIANRUI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其商号及商标“先正达”在中国植物…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高锐思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52671617号“先瑞达XIANRUI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其商号及商标“先正达”在中国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0614号“先正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948630号“先正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962939号“先正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3934380号“先正达”商标(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关联公司信息;

  2、申请人产品农药登记证信息及相应的标签;

  3、产品图片;

  4、广告宣传情况;

  5、展会合同;

  6、媒体报道;

  7、获奖情况;

  8、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小麦;谷(谷类);玉米;黑麦;未加工的食用芝麻”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自然花、新鲜水果、动物饲料、树木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先瑞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先正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52671617号“先瑞达XIANRUI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先瑞达XIANRUIDA及图 526716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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