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01007号“唯爱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爱礼 43201007

阅读:70121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礼德(厦门)教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3201007号“唯爱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847215号“爱禮及图”商标、第34127593号“爱礼面包”…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礼德(厦门)教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3201007号“唯爱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847215号“爱禮及图”商标、第34127593号“爱礼面包”商标、第33603545号“爱礼匠人”商标、第35871531号“爱礼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爱礼”品牌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微博截图、天猫店铺截图;

  3、相关新闻报道;

  4、所获荣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茶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唯爱礼”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快餐馆;学校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且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体现的为“爱里”或“爱的礼物”、“AILI”商标,并非字号的使用,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爱礼”作为字号使用在茶馆、养老院等领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快餐馆;学校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43201007号“唯爱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爱礼 432010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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