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荣仁
申请人因第3015248号“金冠园 GOLDEN CROW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581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02年11月28日注册成功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确实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
2、销售发票;
3、商品及商品售卖场所实拍照片;
4、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2年11月27日。
2、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中查询证据2中发票,其中第01368153、01156369、01377868、01365545、00526894、00495420、01968153、01395945、01656369、01656333号发票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第01368153、01156369、01377868、01365545、00526894、00495420、01968153、01395945、01656369、01656333号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上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第01877868号发票模糊不清,且申请人亦未提交发票原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证据1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部分销售合同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在核定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