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康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励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9114号“甲蔬优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9116369号“甲蔬”商标的扩展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甲蔬庄园”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及相关图片。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甲蔬优果”,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19116369号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