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辽宁悦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5925号《关于第24694081号“GG08”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8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金鹅股份公司提交的品牌报道、宣传推广材料、销售情况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鞋类商品上在先将“GGDB”“GOLDEN GOOSE”“GOLDEN GOOSE DELUXE BRAND”“DIRTY SHOES”以及图形作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有字母“GG08”构成,与金鹅股份公司的“GGDB”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及特征,“GGDB”并非通用词汇,悦达公司对其申请注册与金鹅股份公司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悦达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与金鹅股份公司前述商标或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范思多”“VANSDOLER”"UGGDB"三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构成近似的其他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以及悦达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作为服装鞋帽的同业经营者,对金鹅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GGDB”商标理应知晓,其行为难谓善意。因此,悦达公司申请注册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上述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GG08”构成,与申请人的“GGDB”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及特征,“GGDB”并非通用词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与申请人前述商标或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范思多”“VANSDOLER”"UGGDB"三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构成近似的其他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作为服装鞋帽的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GGDB”商标理应知晓,其行为难谓善意。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上述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