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呼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7176号“金太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648114号“金太阳 GOLDEN SUN及图”商标、第35353516号“GOL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不存在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婚姻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金太阳”与引证商标二“GOLDSUN”(可译为“金太阳”)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金太阳”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江西省赣州市人,于1934年牺牲。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