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虢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5549号“布鸪 BUGU DETEC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1418号图形商标、第18820261号“翠森林EVERGREEN FOREST及图”商标、第43795730号“骄阳科轩 SCORCHING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