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可丽美学(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712368号“欣可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81801号“忻可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文字处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为他人名下“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