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6633号“爱飞特 X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87298号“爱飞”商标、第44478556号“X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中“爱”字为可接受范围内的艺术化设计,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滑板车;滑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爱”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